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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经发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二、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件) 三、申请条件 企业投资建设《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第二部分第(一)、(二)、(三)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4、《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版); 五、提供材料 1、项目单位请示; 2、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土地证或土地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登记、评估审查意见; 7、项目招标申请表;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中规定需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办理→办结 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时限说明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联系电话 88789123 8878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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